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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黄文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获得银行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5600.6万元。”
2023年8月3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长黄文杰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黄文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黄文杰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文杰利用担任南昌市商业银行象南支行行长、东湖支行行长,南昌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获得银行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5600.6万元。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文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黄文杰具有自首、退缴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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